? 案例: 2008年5月,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,注册成立一茶业有限公司,并以公司名义,聘用业务员到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分发传单,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,并使用宣传册、影像资料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进行夸大宣传。该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,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、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,承诺以14%~22%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,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,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,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。 2009年4月至5月,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,被告人潘某以公司名义,先后成立多个分部,分别聘用被告人周某、袁某等担任各分部负责人,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。一年多时间,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。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,余款均被潘某等人瓜分并肆意挥霍,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。 解析: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、高额回报、骗取社会公众资金,在初期及时兑付,以获得信任,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,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,引起资金链断裂,导致案发。 ?? |